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Jiaxing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JXHRSA。
第二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由嘉兴市范围内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事业用人单位、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等相关个人依法自愿发起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联合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以法律已,以诚取信,团结协作,努力进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合作与交流,倡导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协会规范有序发展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协会主管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凝聚行业力量,引导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动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组织开展培训、考察交流、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展示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四)受委托开展人力资源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规范、服务标准等,提出相关建议举措。
(五)开展各地区、各类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事业用人单位间的业务合作,加强与国际、国内人力资源交流合作;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主动发展会员,不断扩大会员队伍,促进共同发展。
(六)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出谋划策。
(七)加强与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有序健康发展。
(八)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骨干企业、杰出人物和服务品牌等相关评比、竞赛和推荐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相关业务,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和职业培训许可或备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机构;
2.本市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
3.有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4.本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和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5.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协会、社会组织和团体。
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
2.本市较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3.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企业家、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研究人员;
4.为我市人力资源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海外组织代表、国际友人及其他社会人士。
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要求入会的企业、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对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监督;
(三)可要求协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按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可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团体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由本届理事会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由理事会同意方可退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监督管理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3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监督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送监督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协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处理协会重要事项;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会员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监督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监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监督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督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